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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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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人員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防護工作指導原則

發布時間:2015-03-19   查看次數:23693次

章   總 則 
條  為(wei) 維護醫務人員的職業(ye) 安全,有效預防醫務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職業(ye) 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製定本指導原則。 
第二條  本指導原則所稱艾滋病病毒職業(ye) 暴露是指醫務人員從(cong) 事診療、護理等工作過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體(ti) 液汙染了皮膚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體(ti) 液汙染了的針頭及其他銳器刺破皮膚,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況。 
第三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導原則的規定,加強醫務人員預防與(yu) 控製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護工作。 
第二章   預  防 
第四條  醫務人員預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護措施應當遵照標準預防原則,對所有病人的血液、體(ti) 液及被血液、體(ti) 液汙染的物品均視為(wei) 具有傳(chuan) 染性的病源物質,醫務人員接觸這些物質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第五條     醫務人員接觸病源物質時,應當采取以下防護措施: 
(一)醫務人員進行有可能接觸病人血液、體(ti) 液的診療和護理操作時必須戴手套,操作完畢,脫去手套後立即洗手,必要時進行手消毒。 
(二)在診療、護理操作過程中,有可能發生血液、體(ti) 液飛濺到醫務人員的麵部時,醫務人員應當戴手套、具有防滲透性能的口罩、防護眼鏡;有可能發生血液、體(ti) 液大麵積飛濺或者有可能汙染醫務人員的身體(ti) 時,還應當穿戴具有防滲透性能的隔離衣或者圍裙。 
(三)醫務人員手部皮膚發生破損,在進行有可能接觸病人血液、體(ti) 液的診療和護理操作時必須戴雙層手套。 
第六條  醫務人員在進行侵襲性診療、護理操作過程中,要保證充足的光線,並特別注意防止被針頭、縫合針、刀片等銳器刺傷(shang) 或者劃傷(shang) 。 
第七條 使用後的銳器應當直接放入耐刺、防滲漏的利器 
盒,或者利用針頭處理設備進行安全處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輸液器等醫用銳器,以防刺傷(shang) 。 
禁止將使用後的一次性針頭重新套上針頭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觸使用後的針頭、刀片等銳器。 
第三章            發生職業(ye) 暴露後的處理措施 
第八條 醫務人員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ye) 暴露後,應當立即實施以 
下局部處理措施: 
(一)用肥皂液和流動水清洗汙染的皮膚,用生理鹽水衝(chong) 洗粘膜。 
(二)如有傷(shang) 口,應當在傷(shang) 口旁端輕輕擠壓,盡可能擠出損傷(shang) 處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動水進行衝(chong) 洗;禁止進行傷(shang) 口的局部擠壓。 
(三)受傷(shang) 部位的傷(shang) 口衝(chong) 洗後,應當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者0.5%碘伏進行消毒,並包紮傷(shang) 口;被暴露的粘膜,應當反複用生理鹽水衝(chong) 洗幹淨。 
第九條  醫務人員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ye) 暴露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其暴露的級別和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進行評估和確定。 
第十條  艾滋病病毒職業(ye) 暴露級別分為(wei) 三級。 
發生以下情形時,確定為(wei) 一級暴露: 
(一)暴露源為(wei) 體(ti) 液、血液或者含有體(ti) 液、血液的醫療器械、物品; 
(二)暴露類型為(wei) 暴露源沾染了有損傷(shang) 的皮膚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時間較短。 
發生以下情形時,確定為(wei) 二級暴露: 
(一)暴露源為(wei) 體(ti) 液、血液或者含有體(ti) 液、血液的醫療器械、物品; 
(二)暴露類型為(wei) 暴露源沾染了有損傷(shang) 的皮膚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時間較長;或者暴露類型為(wei) 暴露源刺傷(shang) 或者割傷(shang) 皮膚,但損傷(shang) 程度較輕,為(wei) 表皮擦傷(shang) 或者針刺傷(shang) 。 
發生以下下情形時,確定為(wei) 三級暴露: 
(一)暴露源為(wei) 體(ti) 液、血液或者含有體(ti) 液、血液的醫療器械、物品; 
(二)暴露類型為(wei) 暴露源刺傷(shang) 或者割傷(shang) 皮膚,但損傷(shang) 程度較重,為(wei) 深部傷(shang) 口或者割傷(shang) 物有明顯可見的血液。 
第十一條  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分為(wei) 輕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種類型。 
經檢驗,暴露源為(wei) 艾滋病病毒陽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 、毒感染者無臨(lin) 床症狀、CD4計數正常者,為(wei) 輕度類型。 
經檢驗,暴露源為(wei) 艾滋病病毒陽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 
感染者有臨(lin) 床症狀、CD4計數低者,為(wei) 重度類型。  不能確定暴露源是否為(wei) 艾滋病病毒陽性者,為(wei) 暴露源不明 型。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暴露級別和暴露源病毒載量水平對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ye) 暴露的醫務人員實施預防性用藥方案。 
第十三條  預防性用藥方案分為(wei) 基本用藥程序和強化用藥程序。基本用藥程序為(wei) 兩(liang) 種逆轉錄酶製劑,使用常規治療劑量,連續使用28天。強化用藥程序是在基本用藥程序的基礎上,同時增加一種蛋白酶抑製劑,使用常規治療劑量,連續使用28天。 預防性用藥應當在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ye) 暴露後盡早開始,好在4小時內(nei) 實施,遲不得超過24小時;即使超過24小時,也應當實施預防性用藥。 發生一級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為(wei) 輕度時,可以不使用預防性用藥;發生一級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為(wei) 重度或者發生二級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為(wei) 輕度時,使用基本用藥程序。 發生二級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為(wei) 重度或者發生三級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為(wei) 輕度或者重度時,使用強化用藥程序。 暴露源的病毒載量水平不明時,可以使用基本用藥程序。 
第十四條  醫務人員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ye) 暴露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給予隨訪和谘詢。隨訪和谘詢的內(nei) 容包括:在暴露後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個(ge) 月時對艾滋病病毒抗體(ti) 進行檢測,對服用藥物的毒性進行監控和處理,觀察和記錄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狀等。 
第四章  登記和報告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艾滋病病毒職業(ye) 暴露情況進行登記,登記的內(nei) 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職業(ye) 暴露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經過;暴露方式;暴露的具體(ti) 部位及損傷(shang) 程度;暴露源種類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況;處理方法及處理經過,是否實施預防性用藥、用藥時間、藥物毒副作用及用藥的依從(cong) 性情況;定期檢測及隨訪情況。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每半年應當將本單位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ye) 暴露情況進行匯總,逐級上報至省級疾病預防控製,省級疾病預防控製匯總後上報中國疾病預防控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指導原則所稱醫療衛生機構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ye) 許可證》的機構及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采供血機構。 公安、司法等有關(guan) 部門在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ye) 暴露後的處理方麵,可以參照本指導原則。 
第十八條  本指導原則所稱體(ti) 液包括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腦脊液、滑液、陰道分泌物等人體(ti) 物質。
第十九條  本指導原則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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