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政策法規
政策法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發布時間:2015-03-19   查看次數:29043次

章  總 則 


條  為(wei) 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yu) 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jue) 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製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的危害,保障公眾(zhong) 身體(ti) 健康與(yu) 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chuan) 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chuan) 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yu) 傳(chuan) 染病防治法、應急條例和國家有關(guan) 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yu) 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yu) 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快速準確,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yu) 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yu) 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鼓勵、支持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yu) 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yu) 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yu) 傳(chuan) 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按照專(zhuan) 業(ye) 分工,承擔責任範圍內(nei)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與(yu) 管理工作,具體(ti) 職責為(wei) : 


(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當地疾病預防控製機構負責,對行政轄區內(nei) 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進行監測、信息報告與(yu) 管理;負責收集、核實轄區內(nei)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資料;設置專(zhuan) 門的舉(ju) 報、谘詢熱線電話,接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的報告、谘詢和監督;設置專(zhuan) 門工作人員搜集各種來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和實驗室,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yu) 處理,搜索密切接觸者、追蹤傳(chuan) 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標本的實驗室檢測檢驗及報告。 


(三)負責公共衛生信息網絡維護和管理,疫情資料的報告、分析、利用與(yu) 反饋;建立監測信息數據庫,開展技術指導。 


(四)對涉外機構或單位發生的疫情,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進行報告管理和檢查指導。 


(五)負責人員培訓與(yu) 指導,對下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業(ye) 務培訓;對轄區內(nei) 醫院和下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疫情報告和信息網絡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監測體(ti) 係,構建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區)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的信息網絡係統,並向鄉(xiang) (鎮)、村和城市社區延伸。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礎衛生資源數據庫和管理應用軟件,適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定傳(chuan) 染病、公共衛生和專(zhuan) 病監測的信息采集、匯總、分析、報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範圍內(nei)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具體(ti) 職責為(wei) : 


(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信息監測報告製度,包括報告卡和總登記簿、疫情收報、核對、自查、獎懲。 


(二)執行首診負責製,嚴(yan) 格門診工作日誌製度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報告製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專(zhuan) 門的部門和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的網絡直接報告。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應按照規定時限,以快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進行報告,並同時報出傳(chuan) 染病報告卡。 


報告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疫情”標誌及寫(xie) 明XX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收的字樣。 


(四)對醫生和實習(xi) 生進行有關(guan)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的培訓。 


(五)配合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采樣。 


第十一條  流動人員中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chuan) 染病病人的報告、處理、疫情登記、統計,由診治地負責。 


第十二條  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軍(jun) 隊內(nei) 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軍(jun) 人中的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由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有關(guan) 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直接報告。 


軍(jun) 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chuan) 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chuan) 染病病人時,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人員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傳(chuan) 染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ge) 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會(hui) 公開。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nei) 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  報告 


第十六條 執行職務的醫護人員和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製人員、鄉(xiang) 村醫生、個(ge) 體(ti) 開業(ye) 醫生均為(wei) 責任疫情報告人。 


責任疫情報告人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現有法定傳(chuan) 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攜帶者,必須按傳(chuan) 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yi) 務。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均為(wei) 責任報告單位。依照有關(guan) 法規對責任疫情報告人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鄉(xiang) (鎮、地段)級以上的責任報告單位必須建立疫情管理組織,指定專(zhuan) 職疫情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或所轄區域內(nei) 的疫情報告工作。 


縣(市、區)級以上責任報告單位必須實現計算機網絡直報,鄉(xiang) (鎮、地段)級責任報告單位應創造條件實現計算機或采集器的網絡直報。 


第十八條  責任報告人在診斷傳(chuan) 染病病人後,應立即填寫(xie) 傳(chuan) 染病報告卡。 


傳(chuan) 染病報告卡由錄卡單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條  責任報告單位對甲類傳(chuan) 染病、傳(chuan) 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類傳(chuan) 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質炎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或疑似病人,城鎮應於(yu) 2小時內(nei) 、農(nong) 村應於(yu) 6小時內(nei) 通過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係統進行報告。 


對其它乙類傳(chuan) 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傷(shang) 寒副傷(shang) 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瘧疾的病原攜帶者,城鎮應於(yu) 6小時內(nei) 、農(nong) 村應於(yu) 12小時內(nei) 通過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係統進行報告。 


對丙類傳(chuan) 染病和其它傳(chuan) 染病,應當在24小時內(nei) 通過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係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條  有關(guan) 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當在2小時內(nei) 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nei) 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管理係統向衛生部報告。 


衛生部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hui) 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四章  調查 


第十一條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判定性質,采取必要的控製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不同類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應當按照《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yu) 傳(chuan) 染病疫情現場調查應包括以下工作內(nei) 容: 


(一)流行病學個(ge) 案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調查和傳(chuan) 染病發病原因、發病情況、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調查; 


(二)相關(guan) 標本或樣品的采樣、技術分析、檢驗;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證; 


(四)衛生監測,包括生活資源受汙染範圍和嚴(yan) 重程度,必要時應在突發事件發生地及相鄰省市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等有關(guan) 領域的專(zhuan) 業(ye) 人員,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yu) 傳(chuan) 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接到甲類傳(chuan) 染病、傳(chuan) 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類傳(chuan) 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質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等疫情報告的地方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應立即派專(zhuan) 業(ye) 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接到其它乙類、丙類傳(chuan) 染病暴發、流行疫情報告後,應在12小時內(nei) 派專(zhuan) 業(ye) 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負責管理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yu) 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報告信息係統,各級責任報告單位使用統一的信息係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專(zhuan) 業(ye) 人員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調查、采樣與(yu) 處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與(yu) 通報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所設與(yu) 診治傳(chuan) 染病有關(guan) 的科室應當建立門診日誌、住院登記簿和傳(chuan) 染病疫情登記簿。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指定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報告卡的收發和核對,設立傳(chuan) 染病報告登記簿,統一填報有關(guan) 報表。 


第二十九條  縣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負責本轄區內(nei)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報告卡、報表的收發、核對、疫情的報告和管理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公共衛生監測體(ti) 係網絡係統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報告的信息資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報製度,常規監測時每月不少於(yu) 三次疫情分析與(yu) 通報,緊急情況下需每日進行疫情分析與(yu) 通報。 


第三十條  國境口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和港口、機場、鐵路等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及國境衛生檢疫機構,發現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chuan) 染病時,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一條  發現人畜共患傳(chuan) 染病時,當地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和農(nong) 、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和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及時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發布內(nei) 容包括: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性質、原因;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發生地及範圍;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的發病、傷(shang) 亡及涉及的人員範圍;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處理措施和控製情況;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發生地的解除。 


與(yu) 港澳台地區及有關(guan) 國家和世界衛生組織之間的交流與(yu) 通報辦法另行製訂。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yu) 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yu) 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ti) 負責本行政區內(nei) 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yu) 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ti) 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yu) 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yu) 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發現責任報告單位或責任疫情報告人有瞞報、緩報、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情況時,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yan) 重的,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chuan) 染病傳(chuan) 播、流行或者對社會(hui) 公眾(zhong) 健康造成其它嚴(yan) 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傳(chuan) 染病疫情報告製度的; 


(二)未指定相關(guan) 部門和人員負責傳(chuan) 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 


(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chuan) 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chuan) 染病傳(chuan) 播、流行或者對社會(hui) 公眾(zhong) 健康造成其它嚴(yan) 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chuan) 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專(zhuan) 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chuan) 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三)在接到傳(chuan) 染病疫情報告後,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第四十條  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chuan) 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yan) 重的,責令暫停六個(ge) 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ye) 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ye) 證書(shu) 。 


責任報告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chuan) 染病疫情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其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guan) 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yan) 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guan) 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ge) 體(ti) 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chuan) 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傳(chuan) 播流行的,責令停業(ye) 整改,並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guan) 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chuan) 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的,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chuan) 染病傳(chuan) 播、流行或者對社會(hui) 公眾(zhong) 造成其他嚴(yan) 重危害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yu) 傳(chuan) 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軍(jun) 隊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TOP